各区城管部门:
现将《武汉市招牌标识设置管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2019年6月13日
武汉市招牌标识设置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招牌标识设置行为,提升招牌标识设置品质,维护市容市貌整洁,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设置各类带有名称、字号、商号、标志等内容的招牌、匾额标识的行为,均应依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招牌标识,包括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名称招牌标识、单位名称招牌标识。
与本单位名称和标识不相符、附带商业宣传内容或在建筑底层出入口以外区域设置招牌标识的,依照《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中户外广告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本市招牌标识设置的监督管理与综合协调工作。
各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牌标识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物业管理单位)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招牌标识的设置管理工作。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有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第五条 设置人在设置招牌标识之前,应到所在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查询招牌标识的设置规范及要求。
第六条 招牌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置专业规划要求,适应街区文化特点,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城市区块人文特色相结合,与周围环境和城市景观相协调。
第七条 招牌标识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牢固安全、显亮设施功能完好,提倡使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招牌标识的字体应当规范完整,字序应当遵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排列顺序。
第八条 招牌标识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第二章 设置规范
第九条 下列场所或情形禁止设置招牌标识:
(一)建筑物顶部、裙楼顶部、骑楼立柱;
(二)在本单位自有或租赁的场地以外;
(三)利用违法建筑、危房或设置后可能危及房屋安全的;
(四)在绿地内或影响园林植物生长、园林景观的地方;
(五)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消防设施、通信设施正常使用,或者妨碍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及行人通行的;
(六)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影响居民通风、采光、造成光污染,影响生活、影响他人对建筑物合法使用的;
(七)在玻璃幕墙、采光玻璃、橱窗内外侧;
(八)遮挡建筑物玻璃幕墙或采光玻璃的。
第十条 禁止采用以下材质或形式的招牌标识:
(一)在墙体上设置突出式、动态式招牌标识的;
(二)大面积使用高光合金材料的;
(三)设置机械动态形式(如三面翻)招牌标识的;
(四)设置外露型LED动态发光字形式招牌标识的;
(五)设置LED屏、液晶屏、投影等形式招牌标识的;
(六)使用喷绘布等低档次材料设置招牌标识的。
第十一条 单位名称招牌标识和建筑物名称招牌标识的体量和规格应当与所附着的建筑物大小比例相适当,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同一道路或同一街区相邻建筑物上的招牌标识,其形式、体量、照明效果等应当达到整体和谐。应当与建筑物本身及相邻建筑物上设置的招牌标识的高度、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照明效果等相协调;
(二)同一侧建筑立面上相邻招牌标识的高度、突出墙面厚度、悬挂位置应当一致,其形式、体量、色彩、照明效果等应达到整体协调;
(三)设置在建筑物外立面的招牌标识,不得超出墙体外沿设置;
(四)招牌标识设施灯光照明要有合理的亮度,应采用内透光形式,不得使用外打灯(图-1);
图-1
(五)在建筑物3层(含)以上的墙体上仅能设置建筑物名称;
(六)商业老字号匾额应当符合历史传统样式,连锁经营的单位应当统一风格。
第三章 建筑物名称招牌标识设置规范
第十二条 对整栋建筑具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可以设置一处表明本单位或者楼宇名称、字号、标志的招牌标识,作为本单位或者本建筑物楼宇的标识(图-2)。
图-2 建筑物名称招牌标识—中信泰富
第十三条 建筑物名称招牌标识(含楼、大厦、公寓、家园、花园、别墅、城、广场等),应当按照地名管理部门核准的建筑物名称设置。
第十四条 设置形式
建筑物名称招牌标识原则上只能以墙体单体字形式设置,灯光照明应采用内透光形式,要有合理的亮度,禁止使用外打灯。
第十五条 设置数量
在建筑物底层部分设置建筑物名称的,其数量不得超过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数量,设置规范参照单位名称招牌标识。
在建筑物底层以上部分最多设置1块。
第十六条 具体要求
建筑物名称招牌标识应在靠近建筑物实体墙面顶部处设置,字块各边距所依附的墙面的外轮廓线不得小于0.5米,且整体应居左、居右或者居中紧凑设置,确保布局美观合理,原则上不设置底板。建筑物名称字符尺寸应符合表1的规定。
楼层(层) |
标识字符最大边长(m) |
≤7 |
1.2 |
8-18 |
1.5 |
≥19 |
2 |
表1 建筑物名称字符尺寸
第四章 单位名称招牌标识设置规范
第十七条 单位名称招牌标识仅限于标明本单位名称、字号和标志,所显示的单位名称和服务标识,应当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或者法人登记证书核定的名称和标识注册地相一致,不得含有经营范围、电话号码、二维码等经营服务信息及其他商业性宣传内容。
第十八条 建筑物底层有专用出入口的。
(一)设置形式
以门楣式(图-3)为主,可根据建筑物外立面实际情况设置雨棚式(图-4)、一体式(图-5)、门侧竖式(图-6)招牌标识。
图-3 门楣式
图-4 雨棚式
图-5 一体式
图-6 门侧竖式
(二)数量
原则上为“一店一牌”,如有多个专用主要出入口,可在每个专用主要出入口设置一处招牌标识(图-7)。
图-7
(三)一般要求
1.单位名称招牌标识的设置不得破坏建筑物整体风格与立面特色,相邻店面的墙面招牌标识应分别设置,不宜连为整体。
2.字符宜小不宜大,根据所在街道的空间尺度不同,其字符的具体尺寸大小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单位名称招牌标识字符尺寸
3.同一幢建筑上的招牌标识应当设置于建筑立面的同一基准线上,具有明显分割线。
4.对于建筑立面上有线脚装饰的建筑,招牌标识的设置不得破坏构图关系,不得覆盖线脚设置;平行外墙式招牌标识外侧面不宜超过相邻竖向线脚的最大厚度。
5.对于平面布局上有凹凸或曲折变化的建筑,招牌标识设置不得破坏建筑立面的形态关系。
6.对于建筑立面上有拱券形构件的建筑,拱券以外部分不宜设置招牌标识;在拱券内侧设置的平行外墙式招牌标识,设置位置不得超过圆拱的下缘。
7.对位于街道转角的建筑,其转角处的招牌标识应当整体设计,当单位不止一家时,相邻招牌标识的形式、悬挂位置、高度和体量应当统一。
8.若招牌标识所依附的建筑(或建筑局部)同时具有以上几种特征,则招牌标识在形式、尺寸和设置位置等方面应同时满足上列规定。
9.招牌标识的结构要隐蔽处理,不得外露。
(四)具体要求
1.门楣式
(1)门楣式招牌标识应设置在上一层楼板居中以下,若征得上一层业主同意可延伸至上一层窗台下,高度(a)应当不得超过1.5米,招牌标识底部距地面应保证至少2.5米的通行高度(H),其外沿突出墙体的距离(c)不宜超过0.5米。招牌标识的最大宽度不超过所属单位的整个出入口门面的宽度,字符占用面积不超过招牌总面积的五分之三。(图-8)
(2)对于有柱廊或底层以上有出挑结构的建筑(如:骑楼),招牌标识宜设置在廊道内侧门楣上方和出挑结构以下,宽度不得大于骑楼两根立柱之间间距的三分之二,外沿不得超出出挑结构外墙面,式样、材质应与周边环境、建筑相协调;高度(a)应当不得超过1.5米,招牌标识底部距地面(H)不少于2.5米,其外沿突出墙体的距离(c)不宜超过0.5米。(图-9)
图-8 图-9
(3)对于单层坡屋顶建筑,应在正面屋檐以下设置招牌标识;多层坡屋顶建筑,应在底层正面屋檐以下设置招牌标识;不允许在山墙面上设置招牌标识。
2. 雨棚式(建筑设有入口构件)
雨棚式招牌标识应当依附于建筑物入口构件部分,宜采用单体字式样。招牌标识宽度不得超出入口构件的宽度,其下端不得低于入口构件的下沿,且其下端与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3.5米,上端突出入口构件高度不得大于1米,其总高度不宜大于1.5米;(图-10)
图-10
3.一体式
店面招牌原则上仅允许依附于营业店面入口处设置。拥有一层营业店面或者拥有多层营业店面,具有专有临街营业店面入口的商家,在具备条件或者相关职能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可结合店面一体化设计,在自身店面经营范围内适合位置设置店面招牌。
4.门侧竖式
门侧竖式招牌标识应设置在靠近出入口的墙面或者门柱,上下居中,高度不超过3米,与墙面高度的比值不超过0.618,宽度不超过1米,厚度不超过0.1米。
第十九条 建筑物底层无专用出入口的
多家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在建筑物底层无专用出入口的,招牌标识原则上应当在出入口内部整体规划、集中设置,若出入口内部无设置条件且单位较集中的,可设置集约式墙面招牌标识或者集约落地式招牌标识,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置形式
以集约式墙面招牌标识(图-11)为主,墙面不具备设置条件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集约落地式招牌标识(图-12)。
图-11 墙面集约式招牌标识—M+购物中心
图-12 集约落地式招牌标识—金禾中心
(二)数量
在建筑物外墙墙面设置集约式招牌标识应当在墙面某一个或者若干个区块为单位集中设置,作为建筑物外立面的一个或者若干个广告位,原则上建筑物的某一立面只能设置一处集约式招牌标识,总数量不得超过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数量。
集约落地式招牌标识最多设置1块,不具备设置条件不得设置。
(三)一般要求
设置招牌标识的位置、样式应当由该建筑物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物业管理单位)整体规划、设计,鼓励艺术化设计。
(四)具体要求
1.集约式墙面招牌标识
(1)集中在一个区块的集约式墙面招牌标识视作一个广告位,参照户外广告相关管理规定和规范设置;
(2)采用单体字形式,原则上不设置底板,鼓励采用发光材料设置,灯光照明不得使用外打灯。
2.集约落地式招牌标识
(1)落地式招牌标识应当设置在建筑物所在的用地红线范围之内,参照户外广告相关管理规定和规范设置;
(2)纵向设置的落地式招牌标识高度不应超过8米,且不应超过建筑物高度的1/2,符合表3的规定。横向设置的落地式招牌标识高度不应超过3米,宽度不超过7米,厚度不超过1米。
表3 落地式招牌标识尺寸
注:设置场地宽度是指在自身红线范围内,建筑物外墙面到与之平行的最近的人行道之间的距离。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招牌标识的设置应精致美观,与区域环境相协调,与建筑风格相协调,不得损害建筑物、街景的重要特征,不得破坏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
第二十一条 招牌标识的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招牌标识的日常维护管理,发现招牌标识出现结构性损伤、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安全和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及时清理、维修或者更换。
招牌标识照明的光源形式、色彩、光照强度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在保证光照强度和均匀度的情况下,提倡采用节能的设计及高光效的节能材料和产品。
第二十二条 依附于建筑物的招牌标识设计前,应了解所依附建筑物的结构安全状况,必要时应当委托房屋质量检测机构对建筑物安全性进行检测。
砖木结构建筑及历史建筑不应设置钢结构的箱体式招牌标识,砖混结构建筑不宜设置钢结构招牌标识。
招牌标识的安装位置与现有各类管线(10kV架空线、低压导线及通讯电缆)的距离,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的有关规定。必要时应委托供电及电信等部门做好绝缘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招牌标识维护装饰面板所采用的铝塑板、塑料扣板、铝板(或网孔板)、铝型材、不锈钢板(或网孔板)、高分子板材(亚克力、PC等)及防腐木等材料,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高分子板材(亚克力、PC等)的使用寿命不应低于5年。
第二十四条 招牌标识的使用单位或商户自身应当每年定期对招牌标识进行安全技术检测,定期向属地街镇提交招牌安全鉴定或自检报告,保证其牢固安全。因使用单位或商户自身维护管理不善导致招牌标识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使用单位或商户自身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招牌标识的文字用语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语言文字有关规定,文字和图案应规范、完整、简洁、清晰,易于识别。使用外文时,应同时标注醒目的中文字符,中文字符应占据版面主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商业老字号匾额的文字应当按照传统习惯规范书写。
仿古商业街、步行街提倡设置多种形式的招牌标识,其招牌标识宜采用小型招牌、灯笼、仿古灯箱等小招牌标识式样,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具备上级加盟总店授权专营资格的连锁经营性质的加盟店,可在单位名称招牌标识中显示连锁经营名称和服务标识。
第二十七条 招牌标识的设置单位出现搬迁、退租、变更、停业等情况,应当及时自行拆除原设置的招牌标识。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在施行中的问题,由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